(a) 就可能影響建造業或與建造業相關的策略性事宜、重大政策及立法倡議,以及就建造業所關注的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及作出建議;
(b) 向政府反映建造業的需要及期許;
(c) 促進建造業的持續發展及進步,藉以提升建造業的質素及競爭力;
(d) 促進自律規管、制訂操守守則及執行該等守則,藉以維護建造業的專業精神及持正;
(e) 透過設立或管理註冊計劃或評級計劃,改善與建造業有關連的人士的表現;
(f) 透過策劃、推廣、監管、提供或統籌訓練課程或計劃,增進建造業從業員的技術;
(g) 鼓勵研究活動及創新技術的應用,以及設立適用於建造業的標準或促進該等標準的設立;
(h) 在解決爭議、環境保護、多層分判、職業安全及健康、採購方法、項目管理及監管、符合可持續原則的建造及有助改善建造質素的其他範疇方面,推廣建造業良好作業方式;
(i) 透過促進和諧勞資關係及提倡遵守關乎僱傭的法例規定,以及透過增進建造業內各界別之間的溝通,增強建造業的凝聚力;
(j) 發揮資源中心功能以供建造業同業分享知識及經驗;
(k) 透過製訂表現指標,評核建造業達致的進步;
(l) 就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徵收的徵款率作出建議;及
(m) 執行對建造業屬相干的其他職能,包括建造業議會條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賦予或委予建造業議會的職能,或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賦予或委予建造業議會的職能。